(2007)成民初字第1095号
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(2007)成民初字第1095号
原告尹国芬,女,x年x月x日出生,汉族,住xx。
委托代理人周婷婷,女,成都市天嘉专利事务所职员,住xx。
被告张安炳(系双流益浩峰家私厂业主),男,x年x月x日出生,汉族,住xx。
委托代理人张云勇,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本院在受理原告尹国芬与被告张安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08年7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,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,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,符合法律规定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,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尹国芬撤回对张安炳的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2326元,减半收取1163元,由尹国芬承担;剩余案件受理费1163元退还给尹国芬。
审判长何岗
代理审判员李峥嵘
人民陪审员濮家蔚
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
书记员黄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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