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的位置:学术分享网 >> 资讯 >> 裁判文书 >> 民事裁判文书 >> 详细内容 在线投稿

(2008)崇民一(民)初字第1442号

热度0票  浏览31次 【共0条评论】【我要评论 时间:2008年11月23日 10:09



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(2008)崇民一(民)初字第1442号

原告吴XX,女。

法定代理人朱XX。

委托代理人黄X。

被告倪XX,女。

被告马XX,女。

被告秦XX,女。

法定代理人秦XX,即第四被告。

被告秦XX,男。

被告田XX,女。

第三人XX保险公司。

法定代表人汤XX,总经理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倪XX、马XX、秦XX、秦XX、田XX、第三人XX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,原告以还需收集证据为由,于200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予原告吴XX撤回起诉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2元,减半收取计356元,由原告负担。




审判员苏芳
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
书记员范雄凯
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顶:0 踩:0
对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:
当前平均分:0 (0次打分)
对本篇资讯内容的质量打分:
当前平均分:0 (0次打分)
上一篇 下一篇
发表评论

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,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。

查看全部回复【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】

淘宝皇冠店铺大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