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08)崇民一(民)初字第1442号
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(2008)崇民一(民)初字第1442号
原告吴XX,女。
法定代理人朱XX。
委托代理人黄X。
被告倪XX,女。
被告马XX,女。
被告秦XX,女。
法定代理人秦XX,即第四被告。
被告秦XX,男。
被告田XX,女。
第三人XX保险公司。
法定代表人汤XX,总经理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倪XX、马XX、秦XX、秦XX、田XX、第三人XX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,原告以还需收集证据为由,于200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予原告吴XX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2元,减半收取计356元,由原告负担。
审判员苏芳
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
书记员范雄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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